113年12月,主管勞工事務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竟傳出疑似職場霸凌案件,不僅侵害勞工權益、發生了憾事,也令我國社會出現一股Me too風潮,無論公部門的行政機關,抑或民間的私人企業,都在強化職場霸凌的因應及預防,以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然過程中,我國社會大眾也才知悉,到目前為止,我國並沒有防制職場霸凌專法,遑論法律上也欠缺職場霸凌的明確定義。各級法院對此缺漏,也只能類推適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第1項第4款的霸凌定義,即:霸凌是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以此作為職場霸凌還沒有正式定義,還沒有專法前的法律上判斷準則。
所以,在還沒有完成立法程序前,除了上述類推適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的霸凌定義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4年2月21日修訂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一躍成為實務上相當重要的方針及判斷準則之一。
本次修訂之第四版,最主要有以下幾點特色:
(1) 擴大適用範圍。第四版明文除受僱勞工外,應將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工作者),比照事業單位勞工,一併適用。換言之,只要受工作場所負責人之指揮監督者,即應一併適用新版的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此時工作場所對這些非屬直接受雇者,也應該給予不法侵害之預防保障。
(2) 擴大不法侵害的保障範圍。第四版較第三版,以更細緻化的事例,說明可能的不法侵害情況,包含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所為之不當言行,都在本次新修訂的版本中,以具體文字納入不法侵害定義,同時更擴大至網際網路行為,涵蓋現代生活常見之網路不法侵害,以加強保障。
(3) 加強重視個人資訊保障以及隱私權。第四版對於監視器及警報系統的設置,更細緻化處理個人資訊保障,以及隱私權的重視。新版增加為了避免監視器之設置衍生侵犯個人隱私等勞資爭議,建議雇主就其設置目的、地點、數量及用途限制等事項,事先與勞工溝通說明。強調事前溝通說明,以取得勞工的了解與同意,減少事後爭議糾紛。
(4) 明定3日內成立處理小組,進行調查或處理。明定若為組織內部疑似不法侵害事件,應落實保密,通報窗口宜在人資部門或最高主管單位(如總經理室或董事長室),並宜於3天內成立處理小組進行調處或調查。第四版較第三版更明確定出應該在3日就成立處理小組,進行相關調查或處理,避免時間久遠,相關事證保存不易、當事人記憶模糊等,造成勞工權益受損。
(5) 明文處理小組的組成、外部專業人員背景。新版直接規範勞工人數100人以上者,調查小組之成員應至少3人,其中外部專業人員至少2人(建議具法律、醫護或心理等相關背景),召開調查小組會議時,全體成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外部專業人員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勞工人數30人以上未達100人者,調查小組之成員至少3人;勞工人數未達30 人者,得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處理,實務運作如有困難,建議委由外部專業人員協助處理調查。詳細規定處理小組成員背景、運作及表決方式等,以求客觀公正。
尤其,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更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此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應辦理內部教育訓練,更是114年(今年)勞動檢查方針中,特定項目檢查之第12點所明文紀載與公告事項。因此,舉辦有關教育訓練、建立不法侵害事件處理程序,以及相關的執行紀錄,是今年強化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及保障的重點。
從去年底職場霸凌的新聞事件後,各界對勞工的職場霸凌保障越來越重視,雇主除應保持了解法令新知外,更應落實友善職場環境,避免職場不法侵害,才不會因一時不慎而誤觸法網,也希望雇主能留意這些新修定的法規指引,與勞工一同共創雙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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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業學程、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經歷】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億光電子法務長、大同公司法務經理、永豐金控集團(駿瀚)總經理特助、光寶科技集團(閎暉)總經理特助、裕隆集團(台元)總管理處、冠德建設總經理辦公室等上市公司商業特助。
現為勞動部講師、勞發署微型鳳凰創業輔導顧問、勞保局講師、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人、Meet Taipei創新創業評審、新北市新創企業募資媒合會委員等。亦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及內部稽核協會講師。
專長金融資本市場、科技創新、商事法、勞動法、企業規章檢視、勞資調解、經營權訴訟、行政處分訴願、撤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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