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甲律師                                                                                                                                             2025/12/24

職場為主要生活場域

職場係多數人自校園畢業後,每日朝夕相處之主要生活場域,其工作環境之友善與否,對勞工之身心健康與職涯發展,具有深遠且關鍵之影響。因此,建構一個安全、尊重且氣氛融洽的職場環境,向來是勞動政策與企業治理中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

職場霸凌成為公共議題

113年底發生之「北分署不幸事件」,引發社會各界對於職場霸凌問題的高度關注。自此,不論公部門行政機關或民間私人企業,皆開始正視並強化職場霸凌預防、因應與處理機制,期能防杜類似憾事再次發生。

行政指引先行: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之修訂與制度強化

首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4年2月21日修訂發布《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藉此擴大其適用與保障範圍。除原有受僱勞工外,亦將「受指揮監督之非直接聘僱勞工」納入保障對象,並進一步擴及網際網路行為,回應當代職場常見之數位不法侵害情形。

另,該指引亦明定,雇主於接獲申訴後,應於三日內成立處理小組進行調查或處理,且處理小組成員中,外部專業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建議具備法律、醫療或心理等相關專業背景,以確保調查之公正性與專業性。

法律位階全面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專章

其後,勞動部於114年5月1日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新增第2之1章,首度於法律層級中明確定義「職場霸凌」之概念,並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正式送請立法院審議。歷經朝野協商與審慎討論,終於在114年12月2日完成三讀立法程序,總統114年12月19日公布,「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正式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開啟我國防制職場霸凌之新里程碑。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重點整理

本次修法於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方面,重點內容包括:

(一)職場霸凌之法律定義與雇主預防義務

明確界定職場霸凌之法律定義,並要求雇主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適切之申訴管道與處理規範,並負有公開揭示之義務,以落實預防與即時處理之責任。

(二)內部申訴、調查與保護機制之強化

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與處理機制,明定調查人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並要求雇主提供申訴人必要之協助與保護措施;同時,雇主並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以利後續追蹤與監管。

(三)最高負責人涉案時之外部申訴與公正調查設計

建立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與調查機制,明定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之程序與期限,且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案件需要,邀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以確保程序之中立與公信。

若重大情節不再以持續性為必要

尤為關鍵者在於,本次修法明文規定,職場霸凌如屬情節重大者,不再以「持續性」作為成立要件,藉此防止重大傷亡事件發生。且依三讀通過之條文規定,雇主如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卻未採取必要之協助或調查措施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者,則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同步修法的其他重點

除職場霸凌專章外,本次《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亦同步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與承攬安全管理機制,明定業主於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責整體工程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另,為遏止違法行為,修法亦提高對雇主違規之刑事責任、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若發生死亡職業災害,刑期上限由三年提高至五年,罰金上限亦由三十萬元提高至一百五十萬元,以強化嚇阻效果。

以透明化促進守法文化

同時,本次亦增訂違法雇主相關資訊之公布制度,新增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如發生職業災害者,並應一併公布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以提升資訊透明度,並促使雇主引以為戒。

結語:邁向安全、健康與友善職場的新紀元

期盼本次修法於正式施行後,能有效落實立法目的,逐步建構更安全、健康且友善之職場環境,全面保障勞工應有之權益。值此2026年新年即將到來之際,更期許每一位勞工皆能安居樂業、樂在工作,實現勞資雙贏、友善職場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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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博士生、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業學程、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經歷】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億光電子法務長、大同公司法務經理、永豐金控集團(駿瀚)總經理特助、光寶科技集團(閎暉)總經理特助、裕隆集團總管理處、冠德建設總經理辦公室等上市公司商業特助。

現為:金管會外聘專家委員、勞保局外聘專家委員、勞動部講師、勞發署微型鳳凰創業輔導顧問、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人、Meet Taipei創新創業評審、新北市新創企業募資媒合會委員、台灣董事學會講師、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講師等。同時,亦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講師。

專長金融資本市場、商事法、勞動法、勞資調解、企業規章檢視、法令遵循、行政處分訴願、撤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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