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5年6月30日綜合報導】為強化道路沿線環境衛生管理,遏止亂丟菸蒂等污染環境之行為,環境部擬於《廢棄物清理法》新增第50條第2項,將車輛所有人列為處罰對象,惟若車主於裁處前提出實際行為人之證明文件,即處罰實際行為人,不裁罰車主。
考量到車輛亂丟菸蒂違反廢清法第27條環境衛生案件,檢舉影像只能追蹤至車牌,難以查明實際行為人,而車輛具有相當之財產價值,如提供予他人使用應可提出借用人之身分以供查證,為達成改善環境衛生之立法目的,環境部參考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立法體例,在此次的草案中將車輛所有人列為處罰對象;也明定若車主提出他人始為實際行為人之證明文件,即無須受罰,亦已充分兼顧行政調查效能與人民權益保障。
針對計程車團體與立法院法制局對舉證責任倒置之疑慮,環境部說明:本機制係「舉證責任」之分配,且立法院法制局之立法建議亦係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增訂《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項,僅論述方式與環境部未盡相同,結論並無二致。環境部將持續與外界溝通,蒐集各界意見,後續將於下階段研商會議中,邀集相關業者、機關及團體討論,以共同維護國人健康及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