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2 年11 月16日臺北報導】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仲介機構應辦理與經營者及外籍船員簽訂契約、處理糾紛及緊急事件等事項。漁業署近期公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應辦理事項」,仲介機構辦理仲介外籍船員至非我國籍漁船工作者,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將前一年度資料函報漁業署備查。

填報資料包括非我國籍漁船名稱、IMO號碼、船員國籍、船員人數、船員每月最低、最高工資範圍(美金)、是否提供船員申訴處理管道及留有案件書面紀錄。

違反規定者,依遠洋漁業條例第42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仲介非我國籍船員的資格並沒入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