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卅一日臺北報導】為遏止移工入境就行蹤不明,增加仲介選任與輔導責任,自113年2月1日起,以移工入國時間點區分國外仲介與國內仲介責任,移工入國30日內期間行蹤不明課國外仲介責任,入國後第31日至第90日期間行蹤不明則課國內仲介責任,不過若是移工入國30日內,國內仲介有未善盡受任事…<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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