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5年7月31日報導】80歲以上長者,或70至79歲癌症第二期以上者,可免巴氏量表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將於8月1日上路。勞動部預估,將新增約10萬名健康與亞健康長者提出申請,為避免「棄重擇輕」現象,勞動部提出「輕重分流、重症優先」,為此特別公告區分「嚴重失能」與「一般失能」兩大類,作為外籍看護工申請依據。

避免「棄重擇輕」推分流制度

勞動部114年7月31日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第4款之病症及病況,以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8項規定被看護者之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表示,依審查標準第18條授權,建立重症家庭申請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分流制度及優先審核,依被看護者失能及需照護程度區分案件,確保重症優先。

嚴重失能9項 重症者優先審核

根據公告,有9項被看護者列「嚴重失能及依賴照護」者,包括1.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包括植物人、自閉症、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等規範中「中度」以上等級者;2.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專業團隊評估需全日照護者;3.滿80歲以上,經專業團隊評估有嚴重依賴照護需求者;4.符合長照等級第4級以上,並已連續使用政府補助長照服務6個月以上者。

5.神經科或精神科診斷失智症CDR評分達2分以上者;6.患癌症第四期以上,並符合ICD-10-CM診斷碼C00-C97;7.年滿70歲以上,罹患特定重症血液疾病(如急性白血病、惡性淋巴癌、骨髓異常等)且合併貧血者;8.經醫療機構證明為全癱且無法下床者;9.須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病情6個月內無法改善者。

另有7項被看護者列「一般失能及依賴照護」,包括1.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包括植物人、自閉症、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等規範中「輕度」等級者;2.滿85歲以上,經評估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3.符合長照等級第2至第3級,並連續接受政府補助長照服務達6個月以上者;4.經診斷失智症CDR評分為1分者;5.年滿70歲且患癌症第二或第三期;7.提供身分證明,年滿80歲以上者。

「病症或病況」明定13類

另外,由於被看護者具醫師開立診斷證明,符合相關病症或病況情形眾多,且具高度醫學專業,並需即時配合醫學實務更新,因此由勞動部以公告方式明定「病症或病況」。

「病症或病況」共有13項,包括1.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2.急性骨髓性白血病;3. 急性淋巴性白血病;4.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或急性血癌轉變期);5.慢性淋巴性白血病(Radioactive Iodine,RAI第三期或第四期);6. 惡性淋巴癌且需積極抗癌治療;7.多發性骨髓瘤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8骨髓化生不良症(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計達3次),且ICD-10-CM診斷碼符合C94.6、D46.9、D46.20、D46.C、D46.Z。

  1. 骨髓增生性腫瘤(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計達3次),且ICD-10-CM診斷碼符合C92.20、C92.21、C92.22、C93.00、C93.01、C93.02、C93.10、C93.11、C93.12、C93.30、C93.31、C93.32、C93.90、C93.91、C93.92、C93.Z0、C93.Z1、C93.Z2、C94.6、C94.40、C94.41、C94.42、C95.10、C95.11、C95.12、D45、D47.3、D47.4、D75.81。

持醫師證明或重大傷病申請

  1. 癌症第四期以上者,且ICD-10-CM診斷碼符合C00-C97;11.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12.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13.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1分以上者。

蘇裕國說明,符合病症或病況表的第1項至第9項,且年滿70歲以上,持1年內有效醫師診斷書即可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第2項至第7項則需檢附效期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即可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