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六日臺北報導】勞動部職安署表示,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且勞工人數在5人以下的事業單位等原應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自1月7日起,得由雇主自行受訓擔任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勞動部111年1月5日公告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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