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2 年11 月18日臺北報導】據統計,截至111年第二季為止,我國有效團體協約有627家,為協助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商,勞動部18日發布「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注意事項有十點,針對團體協商之協商會議訂定相關處理原則,包括團體協商程序流程、協商代表之選任、對外發言基調等各協商環節做重點提示,以利團體協商進程推展。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考量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商時,常因協商程序流程、協商代表之選任、對外發言基調等各協商環節產生摩擦,對協商進行產生負面影響,加上近年來協助花旗、富邦、日盛銀行合併經驗,發現勞資雙方如先行就團體協商程序之重點建立基礎協商架構後,確實有助於後續協商進程之推展,因此擬具「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共計十點,包括從一開始的協商資格確認及協商代表的選任,到協商會議之準備,例如召開預備會議討論未來正式協商會議之主席、協商代表、列席人員、會議頻率、紀錄製作、對外發言基調及出席協商會議公假等有關事項,以建立會議程序性規定。
注意事項中也提醒勞資雙方應相互傾聽、積極及具體回應,以及協商一方要求他方提供協商必要資料時,應適度說明與協商事項之關聯性,同時他方應於合理時間內回應,以降低不當勞動行為發生,至勞資雙方協商僵局之處理,注意事項也有提供建議方法讓勞資雙方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