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廿五日臺北報導】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發生,並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無論被害人或疑似行為人是否已離職,雇主於知悉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都應依法處理,雇主如未善盡義務,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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