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員工離職仍要處理 雇主應盡性騷防治義務 FWA 編輯部 2 年 ago share【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廿五日臺北報導】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發生,並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無論被害人或疑似行為人是否已離職,雇主於知悉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都應依法處理,雇主如未善盡義務,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詳全文> 想了解更多資訊?加入會員-暢讀所有內容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