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2 年 8 月9日臺北報導】近來有民眾申訴申請安胎假遭拒絕,原因是提供安胎診斷證明為婦產科診所醫師開立,不是區級醫院醫師。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勞工懷孕時如確實有安胎需求,不能因為安胎診斷證明為診所開立就拒絕申請,否則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將裁罰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醫師開立的安胎診斷證明書作為佐證資料,及註明安胎需休養期間,但勞動局強調,雇主不能要求勞工一定要提具某層級醫院開立的安胎診斷證明才同意請假,凡經醫師開立的安胎診斷證明,應予以同意。另外也不能影響勞工的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