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二月八日臺北報導】依《政府採購法》,廠商若有違法影響採購公正行為,機關可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為符合法規命令授權明確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參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預告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草案,新增認定條文以供機關據以不發還或追繳押標…<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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