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十六日臺北報導】日前有企業招募過程中,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生辰等資料,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並遭裁處6萬元罰鍰。勞動局提醒,雇主徵人需以專業作為選材標準,若以其他與職務無關條件做為錄取與否的標準,恐涉及就業歧視…<詳全文>

想了解更多資訊?

加入會員-暢讀所有內容

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