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十四日臺北報導】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即1月31日)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即2月1日至3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另外,勞動部提醒,今年的春節連假,可能適逢部分事業單…<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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