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九日臺北報導】勞動部112年2月9日核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所稱「無正當理由」,義務單位如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除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如具令釋所列無正當理由情形者,如無自行開立職缺,又不接受地方政府輔導,自112年5月1日起,將會被裁罰2萬元至10萬元;勞動部已…<詳全文>

想了解更多資訊?

加入會員-暢讀所有內容

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