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4月27日報導】環境部公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將甲氧滴滴涕、十氯三環十八碳二烯(得克隆)及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級戊基苯酚(UV-328)納入毒性化學物質列管,並同步調整汞與四氯乙烯管理規範,以接軌國際化學品管理趨勢,強化我國環境與健康防護,新制於民國11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汞管理限縮 僅保留必要工業用途
環境部指出,此次新增列管的三項物質包括甲氧滴滴涕、得克隆與UV-328在環境中不易分解且具有生物濃縮性,可能透過食物鏈影響生態系統及人體健康,對人體健康與環境造成長期危害,依《斯德哥爾摩公約》決議將其納入附件A應予以消除清單,以消除、限制及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為目標,維護人類健康及環境安全。
在分類與管制上,甲氧滴滴涕因具生物濃縮性、不易分解性及急毒性,增列為第一類、第三類與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得克隆則因生物濃縮與持久性特性,列為第一類與第四類毒化物,並除研究、試驗與教育用途外全面禁用,管制濃度訂為0.1%;UV-328同樣因其持久性與生物濃縮性,被列為第一類及第四類毒化物,並採全濃度管制,另參考歐盟相關規範,訂定非蓄意微量污染物閾值及允許用途。
環境部指出,汞自民國80年公告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鑑於其於民生用途之廣泛性,採取逐步限縮之管理策略。本次配合汞水俣公約會議進程,除特定工業用途因具不可替代性而予以保留外,全面禁止其輸入、販賣及製造,並同步修正汞之禁止運作事項及得使用用途。
四氯乙烯禁作清潔劑 訂有緩衝期
至於四氯乙烯因具有不易分解及致癌性,早自86年公告為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考量其廣泛應用於清潔劑及乾洗劑等用途,與民眾日常生活關聯密切,本次修正參考美國最終風險管理規則及我國實際運作情形,增列四氯乙烯禁止用於清潔劑,惟已取得使用於清潔劑之使用登記或核可文件者,得使用至乾洗機槽內循環使用完畢為止。
環境部強調,考量業者需要時間因應本次新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規定,包含辦理許(核)可文件申請、標示、運送、偵測警報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專業應變人員設置等規定事項,將給予既有運作業者一年至一年半之緩衝期;但新進業者則須即時遵循新制規範,不適用緩衝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