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3年11月10日臺北報導】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應於3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外國人只要有失聯跡證,雇主即可通知相關機關執行協尋。需留意的是,雇主雖於未滿3日時已至網路平台登錄,移工曠職期間期滿…<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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