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三日臺北報導】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移工定期健康檢查時程計算,一律以「聘僱許可生效日」起算。此外,過去移工感染肺結核,必須由雇主同意,才能在台接受治療,此次修正相關條文,刪除雇主意願書為申請都治服務的必要文件,雇主亦有義務協助移工完成該申請…<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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