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2021年12 月30日報導】勞動部指出,為簡政便民,針對雇主所持具移工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只要是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期間內效期屆滿,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約有7萬位雇主可免去申請延長入國引進許可效期的手續,仍可持原入國引進許可函引進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