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2 年 9 月1日臺北報導】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權益,自112年1月1日起,首長駕駛人員限定是事業單位自僱者,才得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至於委外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因部分工作者有特殊工時規範之必要,方允許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不受該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前經解釋以委外方式進用者亦得適用84-1規定,考量自僱人力與委外人力於勞動條件或福利等仍有差距,為保障勞工權益並給予用人單位適度緩衝期,勞動部已通函,自112年1月1日起,這類工作者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僅限自行僱用者,至於委外人員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

黃維琛指出,根據各地方政府彙整,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的駕駛,屬於委外人員有申請核備責任制者約有300多名,112年起,這類委外駕駛人員工工時回歸一般規定,超時部分給付加班費,達加班時數上限則換人駕駛。

勞動部提醒,經公告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或屬於適用該條之工作者,但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