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3 年 2 月 15 日臺北報導】112年3月4日(星期六)為第10 屆立法委員南投縣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之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勞動部發函提醒,針對設籍該選區且具投票權的勞工,雇主不得影響其投票權的行使,並應給予休假,如經勞工同意當日出勤,應依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付工資。
勞動部表示,由於投票權只能在3月4日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並應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時間使勞工往返投票。
勞動部說,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