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二十日臺北報導】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即免巴氏量表評估),總統114年1月20日公布。勞動部指出,符合資格的國人,須等勞動部修正相關子法後,方能提出申請…<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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