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2 年11 月30日臺北報導】為配合預計112年實施「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入境講習服務計畫」,勞動部修法規定家事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日5日前,上網登錄並上傳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相關資料,以便當地主管機關審核文件,在家事移工完成講習之時,同時完成勞、健、職保加保,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通報,以及申辦聘僱許可與居留證。

勞動部111年11月28日預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為有足夠時間進行宣導,並即時於112年1月1日起實施,以達成提升家事外國人法令與權益認知之效果,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有意見者12月5日前陳述意見。

勞動部說明,修正重點為簡化雇主辦理通報程序,勞動部已完成資訊系統架設,雇主辦理外國人變更住宿地點通報程序除原有書面通知外,新增得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且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時,僅須向工作地點或住宿地點之一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通報即可。

為配合勞動部於112年1月1日規劃試辦「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入境講習服務計畫」,就新入境家事類外國人規範應參加8小時入境講習課程,以提升家事外國人法令與權益認知,且家事類外國人參加入境講習時,勞動部將建置入境講習系統並透過資訊介接,設立入境單一窗口整合多項申辦服務,簡化行政流程。

新增雇聘辦法第34條之1規定,家事類外國人於入國日前5年內,未曾於我國接受8小時以上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者,雇主應於其入國日5日前,至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上傳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以及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 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勞動部表示,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配合家事外國人入境講習,勞動部建立之入境講習系統登錄基本資料,並至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上傳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相關資料及文件,家事類外國人入境時,以網路傳輸方式通知外國人工作地之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審核,雇主免再自行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為免針對同一雇主反覆實施檢查,規定入國日前6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檢查。

至於外國人未完成入境講習,新增第36條之1規定,應由雇主於其入國日起90日內,至勞動部訂建立之講習網站,安排該外國人參加線上數位入境講習課程,且取得完訓證明。

勞動部指出,家事類外國人之雇主若未依規定申請聘僱許可(包括自始未申請或未依限申請)或申請不符本辦法規定,考量該外國人實際上已入境,勞動部得核發自外國人入國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日之聘僱許可。 

勞動部舉例,應參加入境講習之外籍家庭看護工,惟雇主未於入國日5日前至勞動部建立之入境講習網站及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為該外國人申請參加入境講習及聘僱許可,或於該外國人入國日起90日內,未安排其至講習網站進行線上數位入境講習課程,因該情形已不符申請規定,勞動部即核發該外國人入國日至勞動部發文日之聘僱許可(即短聘),並同意該外國人在臺轉換雇主或工作。

【答客問】

問:未具備社會福利資格之一般雇主,最晚何時要提出申請薪資補助?

答:勞動部說明,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約定之每月薪資(不含假日出勤薪資及其他非以薪資名義給付或代為支付之金額)達新臺幣2萬元以上,且符合111年8月10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就持有經勞動部核發之有效聘僱許可,一般雇主薪資補助金額為每月補助1,500元,補助期間4個月為上限,累計補助之總金額以6,000元為上限。

勞動部指出,符合薪資補助請領資格的一般雇主,應自薪資補助要點發布日(111年8月10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之聘僱許可期間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薪資補助申請,但聘僱許可期間逾111年12月31日者,至遲應於112年1月3日提出申請,否則將會喪失請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