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甲律師
每年6月,是鳳凰花開、驪歌響起的畢業季節。無論是博士、碩士,或是大學畢業生,多數人總有離開校園、步入職場的那一天。然而,對初入社會的職場新鮮人而言,在報到第一天簽署文件、繳交資料之餘,還有一項極為關鍵卻常被忽略的事項──企業是否當日為新進人員辦理勞健保投保手續。
勞保納保:雇主不可輕忽的法定義務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凡屬本條例第六條適用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其到職、入會、到訓等「當日」,即刻通知保險人辦理保險加保。此保險效力自應通知之當日起算;若雇主延遲申報,則效力僅自「翌日」起生效,並不具追溯力。
在此情況下,若勞工於尚未被納保期間,不幸遭遇工安事故或職業災害等,雇主事後再補辦保險,將無法使勞工獲得法定的勞保給付。而這一切責任,最終將完全由雇主承擔,風險實在很重大。
法律制裁與責任補償:勞保條例第72條的警示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進一步明定,雇主未依法替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將處以自僱用日起至保險生效日前的「四倍保險費」罰鍰。且勞工因此而無法向勞保局請領勞保相關給付,雇主亦須依勞保條例之給付標準,全額補償勞工損失,成為100%負責的「替代給付人」!
此規定對企業而言,無異於「雙重責任」:一方面需承擔罰鍰,另一方面又要履行全部勞保給付義務,可謂得不償失。因此,企業應確實於勞工報到日即辦理納保手續,避免因疏忽或刻意不納保,而導致法律風險與財務損失。
承攬與雇傭:投保義務的界線
若勞資雙方為「承攬關係」,雇主即無須負擔上述的投保責任。我國《民法》第490條第1項所明文之承攬,係指一方為完成特定工作向他方收取報酬,且擁有高度自主性,包括可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地點、方式與內容等。
因此,在承攬關係下,提供勞務者不適用一般勞動法令,不具備工時、健保、勞保、勞退等相關權益的保障。對企業而言,此為合法免除投保義務的例外情形。
假承攬真雇傭:法院與司法實務的認定標準
儘管部分企業可能以「承攬契約」來規避納保責任,但司法實務卻已明確防堵「假承攬、真雇傭」的情況。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3號判決即指出,即便雙方形式上簽署了契約,且註明為承攬契約,但法院仍須探究當事人雙方真意,並依據《民法》第98條進行實質審查。
最高法院判決強調,除非雙方關係很明確與僱傭無涉,否則以我國《勞動基準法》、《勞動事件法》保障勞工之立法精神,咸傾向保障勞工權益,並加重雇主舉證責任。因此,基於保障勞工權益立場下,會傾向認定屬「雇傭關係」。一旦認定雇傭關係成立,就應適用勞保、健保、勞退等各項勞動法令保障,而雇主也需負起相應的投保責任。
雇主與勞工都應高度重視的第一天
所以,對於初入職場的畢業新鮮人來說,報到第一天不僅是職涯起點,更是個人權益保障的開端。對企業而言,正確辦理納保手續,不僅是守法,更是避免潛在法律與財務風險的必要措施。
至於承攬與雇傭關係的實務判斷標準或原則,我們將於下期文章進一步分析與說明,協助勞資雙方釐清法律界線,落實合法的保護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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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業學程、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經歷】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億光電子法務長、大同公司法務經理、永豐金控集團(駿瀚)總經理特助、光寶科技集團(閎暉)總經理特助、裕隆集團(台元)總管理處、冠德建設總經理辦公室等上市公司商業特助。
現為勞動部講師、勞發署微型鳳凰創業輔導顧問、勞保局講師、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人、Meet Taipei創新創業評審、新北市新創企業募資媒合會委員等。亦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及內部稽核協會講師。
專長金融資本市場、科技創新、商事法、勞動法、企業規章檢視、勞資調解、經營權訴訟、行政處分訴願、撤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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