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甲律師
一、董事會的角色與問題意識
企業營運,一般以董事會為決策中樞。但董事是否真的”懂事”、明事理?是否以企業最大利益為考量,存乎於董事一心。倘若企業的營運只能憑董事良心而欠缺制衡、監督機制,那麼猶如傳統農業社會看天吃飯、憑運氣,並非現代化社會運行、企業經營之真諦,所謂的監察人也就因此蘊育而生。
二、監察人的定義與功能
監察人,顧名思義就是在企業內行使監督審查權責之人。主要功能以監督董事(包含董事長)有無侵害企業權益、是否合法合規經營企業、防止董事利用職權監守自盜或不當利益輸送等等,均屬監察權責。依法,所有的企業都需要有監察人,但上市櫃公司則以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但功能跟監察人一樣沒有改變,甚至獨立董事要肩負獨立超然、客觀公正立場,更有法令明文規定獨立董事任用資格等等,顯見監督企業營運,無論是一般中小企業(非公開發行公司)或上市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監察人/上市櫃公司的獨立董事都是公司治理的關鍵要角。
三、監察人的調查權與法律保障
一般情況下,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監察人辦理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等事務時,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違反上述規定,或規避、妨礙、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主管機關將處新臺幣2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更會令公司限期改正;倘若屆期仍未改正者,主管機關會繼續命公司改正,並按次處罰直至改正為止。若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罰鍰將大幅提高至新臺幣24萬以上240萬元以下,且一樣是可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公司法第218條規範的十分詳盡與明確。
四、監察人對股東會文件的查核責任
同時,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要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公司法第219條第1項也規範得很清楚。換句話說,沒有監察人的查核同意,相關表冊資料是沒辦法提到股東會進行報告,若這些表冊資料沒經過股東會通過,那麼可就嚴重了。因為,相關表冊依法都要通過股東會承認,尤其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財務報表,更需要經過股東會確認無誤後,董事、經理人才可免除法律責任。若沒有經過股東會通過,報表不實的責任仍將由董事、經理人承擔,這也是設置監察人最重要的目的:監督制衡董事、避免董事違法濫權而侵害企業權益,企業要特別留心注意。
五、預防性監督:監察人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最後,倘若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公司法第218-2條第2項定有明文。監察人屬於第一線的監督者,一定會較清楚公司或董事相關行為,更能比行政或司法機關快速察覺。俗話說:防範於未然,即代表最好的方法不是事後補救,而是事前的預防,因此法令才會對監察人給予明確的法律規範,透過法律賦予監察人職權,落實對企業監管。每個監察人倘能妥善行使職權,確保企業在正確軌道上運行,才是企業成長發展的根本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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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業學程、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經歷】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億光電子法務長、大同公司法務經理、永豐金控集團(駿瀚)總經理特助、光寶科技集團(閎暉)總經理特助、裕隆集團(台元)總管理處、冠德建設總經理辦公室等上市公司商業特助。
現為勞動部講師、勞發署微型鳳凰創業輔導顧問、勞保局講師、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人、Meet Taipei創新創業評審、新北市新創企業募資媒合會委員等。亦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及內部稽核協會講師。
專長金融資本市場、科技創新、商事法、勞動法、企業規章檢視、勞資調解、經營權訴訟、行政處分訴願、撤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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