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0年2月27日臺北報導】109年3月1日起,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除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緊急應變措施外,課予雇主應即確認工作場所所有勞工安全之責任,並使有立即發…<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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