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卅一日臺北報導】由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針對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的工作時間未明確訂定,致有屬於變形工時的勞工其哺(集)乳者時間有所疑問,勞動部因此函釋明確訂工作時間為8小時。 勞動部112年1月19日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受僱者…<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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