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5年9月19日報導】勞動部19日宣布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確規範在天然災害發生時,為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勞工應以不出勤為原則。若因業務需要並經勞工同意出勤,雇主必須提供通勤協助,例如颱風天時,勞工依原有通勤方式有困難,而需搭乘計程車時,雇主應支付計程車費用。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同步修正

為落實新規定,勞動部同步修訂「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及「工作規則參考手冊」,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核工作規則時,會要求事業單位納入通勤協助相關內容。同時,即日起國營事業與公立醫療院所將率先落實雇主通勤協助義務,後續也將輔導公部門勞務委外廠商一併遵循,未來在換約時將該規定納入採購契約中,保障派遣與承攬勞工安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每當颱風假,勞動部就會接獲民眾陳情,如保全、超商、百貨、餐飲業等,為了營業需求要勞工出勤,勞工冒著生命危險上、下班,遇到無法搭乘大眾交通工具的時候,只能自己搭計程車。

黃琦雅強調,天災發生時,雇主非必要不應要求勞工上班,但如有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上班時,雇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上下班途中強風豪雨、路樹傾倒或大型掉落物等危及生命安全情況,如上下班途中發生受傷災害,雇主要面對通勤職災相關法定義務。

黃琦雅表示,雇主為了營業需求而請勞工出勤時,勞工為自身安全改搭計程車所需額外負擔的交通費用,應由雇主協助,不該勞工負擔,也是降低勞工可能發生職災風險的必須作為。這次修正要點,明確雇主有提供通勤協助義務,達到保障勞工通勤安全,降低雇主面臨勞工發生通勤職災的風險。

雇主不付交通費 由勞工局協調

對於雇主不願支付天災時的交通費,黃琦雅說,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打勞動部1955專線申訴,由勞工局進行調解,讓雇主了解相關責任。

黃琦雅提醒,當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勞工依要點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得要求以事假處理或進行不利處分,包括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強迫補班。若因業務需求安排勞工出勤,雇主必須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清楚載明通勤協助方式。

黃琦雅舉例,通勤協助方式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又雇主有提供交通車,但住家與員工居住地若有搭計程車之必要,雇主仍需支付該趟計程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