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甲律師                                                                                                                                             2025/10/27

捷安特的勞動疑慮

外籍移工來台工作,往往須在母國先支付一筆高額費用。2025年9月底,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突然宣布,台灣自行車大廠─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捷安特(Giant)」品牌腳踏車,生產過程可能涉及強迫勞動。

據悉,移工可能須支付約 5,500 美元費用,才能獲得海外工作機會,若移工為償還債務,被迫長時工作或受到不合理待遇,便可能構成國際公約所稱之強迫勞動。

勞動部掌握移工借貸狀況的困境

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出,移工來台前的借貸,通常可透過工資切結書等文件加以掌握;但來台後的借貸情形,例如:購買手機、機車、家鄉匯款等支出,則較難以全面掌握。

隨著在台移工人數已超過 85萬人,移工借貸問題已具結構性規模,需主管機關建立完整資料與監督機制,以防止財務剝削與非法放貸。

雇主友善協助與法律界線

實務上,許多移工可能因緊急需求而向雇主尋求小額借貸。然而,金錢借貸卻可能改變勞雇關係本質。若移工無法依約還款,雇主可能誤解而導致工作氛圍緊張,甚至衍生不當解僱或違法扣薪等法律爭議。

此外,若雇主對部分移工提供借貸而拒絕他人申請,亦可能被誤解為差別待遇或不公平管理,所以最好要有明確的管理辦法,避免產生更多爭議。

財務公司的高利貸與本票風險

但更多情況下,移工因語言隔閡、不諳台灣法律規定,成為某些心懷不軌的財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覬覦對象。部分上述業者利用移工「急需現金」弱勢,提供小額貸款服務,卻要求簽署高利契約及本票。

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得逕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申請強制執行。此機制使財務公司可在無實際司法審理下,直接要求法院核發扣薪命令,常見比例為薪資的三分之一,導致移工陷入惡性債務循環、以債養債。

法律聲明異議與協商

目前法院在核發扣押命令時,會附上聲明異議狀勾選單,以便債務人或第三人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得於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以防止不當債權執行。

然而,異議僅能暫緩執行,不會從根本消除債務,債務仍需透過協商或訴訟途徑處理。此時,移工可透過仲介或雇主協助,與財務公司重新談判還款金額、利率、或分期條件等,以換取解除扣薪命令。

不當借貸與僱傭關係終止

但倘若移工借貸行為涉及賭博、酗酒等不當用途,甚至有吸毒、詐欺等刑事行為,雇主則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相關規定,依法終止僱傭關係。同時,雇主亦可通知仲介公司,以合法途徑辦理移工後續處理,避免被指控違法解僱或放任犯罪。

建立制度防線,保障移工權益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契約係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予他方,並約定以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返還者。此種契約必須以「真意為借貸」為前提,若移工在不明究理或遭誤導情況下簽署借貸,該借貸契約效力即有爭議,可能涉及「意思表示瑕疵」或「顯失公平」之情形。

因此,仲介業者、雇主對借貸法律規定,宜有基本認知,必要時可提供移工法律諮詢或翻譯協助,確保移工自身權益。更因為外籍移工已是我國勞動市場的重要支柱之一,其合法權益不僅攸關國際形象,更反映我國法治精神。唯有兼顧勞動保障與法律秩序,才能避免下一個「捷安特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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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業學程、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經歷】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億光電子法務長、大同公司法務經理、永豐金控集團(駿瀚)總經理特助、光寶科技集團(閎暉)總經理特助、裕隆集團(台元)總管理處、冠德建設總經理辦公室等上市公司商業特助。

現為勞動部講師、勞發署微型鳳凰創業輔導顧問、勞保局講師、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人、Meet Taipei創新創業評審、新北市新創企業募資媒合會委員等。亦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及內部稽核協會講師。

專長金融資本市場、科技創新、商事法、勞動法、企業規章檢視、勞資調解、經營權訴訟、行政處分訴願、撤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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