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6年4月2日報導】針對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舉行「大旺號人口販運司法案件7年未結」記者會,農業部漁業署表示,「大旺號」已經高雄地檢署以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起訴,尊重司法機關審理程序,並加強權宜船管理,任何涉及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的國人投資經營外籍漁船,將廢止許可。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109年修正,當中明定國人申請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相關規範。曾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2款經判決確定,或有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情事,經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認定均不予許可。不得從漁工薪資預扣費用,經營者應給予任何24小時內不得低於10小時、任何7日內不得低於77小時的休息時間。
漁業署表示,111年起推動「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除增聘檢查人力,持續於國內外港口辦理我國籍遠洋漁船勞動檢查外,也進一步規範權宜籍漁船,明確限制其資格與條件,並要求僱用外籍船員的勞動條件,包括最低工資、保險項目及金額,都須比照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此外,透過跨部會合作機制,漁業署會同勞動部、交通部、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等單位,針對進入我國港口權宜籍漁船實施聯合查察,重點檢視船員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衛生狀況。相關檢查結果也提供船籍國參考,如發現涉及違法情事,均依法處理。
漁業署重申,將持續推動國際勞工組織(ILO)漁撈工作公約施行法法制作業,以利與國際標準接軌,並持續推動「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提升勞動權益,以及執行勞動權益檢查,並針對進入我國港口的外籍漁船執行跨部會聯合查察,降低強迫勞動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