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10月30日報導】為遏止毒駕氾濫,立院30日三讀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將毒駕致死刑度由現行3至10年大幅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累犯者最重可處死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毒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死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2百萬元;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1百萬元。
立院院會三讀通過國民黨、民眾黨團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版本,毒駕刑度提高至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死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並修正累犯相關規定,曾犯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致人於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百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