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甲律師

 

筆者從事法律工作多年,擔任過上市科技業法務長一職,如今開啟自行執業生涯,對於多年來企業中最常遭遇的勞資關係,尤其晉用外籍移工的雇主,縱使外籍移工自己同意加班、想賺取高額薪資情況下,能否讓外籍移工長時間加班法令規範又是如何?願野人獻曝分享。

 

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及煤氣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大眾傳播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等,均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3條第1項參照)

 

換言之,大多雇用外籍移工的產業,都適用勞基法的規範。因此,舉凡外籍移工或本國籍勞工,每日法定工作時數的總額上限乃為12小時,扣除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每日加班時數上限就是4小時,縱使透過二週、四週、八週等變形工時,變形工時只是挪移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總計12小時此一法定工作時數總額上限,乃為天花板,無論如何變形,切記不可每日工作(含加班)超過12小時,否則不僅違法要遭受裁罰,更還要支付超過12小時的加班費,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可不慎!(勞基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參照)

 

筆者原本的企管碩士商學背景,職場生涯擔任過數家上市公司總經理商業特助,深知企業經理人念茲在茲者,乃企業成長且賺錢,因為企業本質就是營利組織,不賺錢的企業會令經理人不安。但是,勞基法不僅規範每日工作時數(含加班)上限,亦規範每月加班上限為46小時,縱使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每月加班上限雖可放寬至54小時,但一季(三個月)內仍不得超過138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參照)。換言之,仍是以每月46小時進行挪移,以兼顧企業績效與勞工應有之休息、身心健康等兩者間平衡。

 

另外,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也就是每7天當中至少要有一天為例假日,且這個例假日不得要求勞工工作,除非遇上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只限這些法定之不可抗力因素(天災事變),才能在例假日要求勞工工作,而事後更需要加倍發給工資、補假休息、24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才是合法的例假日工作(勞基法第40條參照)

 

上述乃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合法加班的通則情況,至於一旦產生加班行為,又該如何合法計算加班費,我們後續專欄將再分享解析,敬請期待~


作者簡介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業學程、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經歷】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億光電子法務長、大同公司法務經理、永豐金控集團(駿瀚)總經理特助、光寶科技集團(閎暉)總經理特助、裕隆集團(台元)總管理處、冠德建設總經理辦公室等上市公司商業特助。

現為勞動部講師、勞發署微型鳳凰創業輔導顧問、勞保局講師、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人、Meet Taipei創新創業評審、新北市新創企業募資媒合會委員等。亦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及內部稽核協會講師。

專長金融資本市場、科技創新、商事法、勞動法、企業規章檢視、勞資調解、經營權訴訟、行政處分訴願、撤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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