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甲律師

 

近期,保發中心因要求一位考取國立大學研究所的工讀生,在工讀生工作和念書就學間,二擇一做選擇,甚至要求簽立自願離職書,種種職場霸凌、不法侵害勞工權益,進而發生了憾事。

 

然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其中需避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換言之,此乃法律賦予雇主防範職場不法侵害的法源依據,以預防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例如:職場暴力或性騷擾等。同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亦明文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3年。

 

倘若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更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此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以及應辦理的企業內部教育訓練,已是113年(今年)7月1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公告的114年(明年)勞動檢查方針中,特定項目檢查之第12點所明文紀載與公告事項。

 

所以,明年的職場不法侵害,不僅需要有不法侵害預防計畫(100人以上勞工之事業單位),更要有辦理企業內部教育訓練、建立不法侵害事件處理程序、成效評估與改善等預防措施,以及相關之執行紀錄,將是明年勞動檢查重點。

 

在法律對勞工越來越重視與保障情況下,雇主除與時俱進、吸收相關法令新知外,更應落實友善職場環境,避免職場不法侵害。倘若發生不法侵害,勞工除了提起法律訴訟外,依照勞動檢查法第34條以下規定,尚可對事業單位裁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甚至有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應特別留意。所以,根本之道乃如前述,就是要透過教育訓練宣導,落實友善職場環境,從日常工作中避免職場不法侵害。


作者簡介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業學程、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經歷】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億光電子法務長、大同公司法務經理、永豐金控集團(駿瀚)總經理特助、光寶科技集團(閎暉)總經理特助、裕隆集團(台元)總管理處、冠德建設總經理辦公室等上市公司商業特助。

現為勞動部講師、勞發署微型鳳凰創業輔導顧問、勞保局講師、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人、Meet Taipei創新創業評審、新北市新創企業募資媒合會委員等。亦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及內部稽核協會講師。

專長金融資本市場、科技創新、商事法、勞動法、企業規章檢視、勞資調解、經營權訴訟、行政處分訴願、撤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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