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七日臺北報導】《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受僱勞工1年有7天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又依勞工請假規則,1年事假最多14天且不給薪;民團7日上午前往勞動部陳情指出,家中一旦有人生病、受傷,家庭照顧假根本不夠用,對勞工不利,要求比照軍公教,給勞工有薪的家庭照顧假,並由7天提高至14天。…<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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