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甲律師

 

人力是企業執行的原動力!要充分發揮人力、達成企業經營目標,就要作好人力資源管理,除常見的招募、考勤等,有關勞動契約所產生的勞資糾紛,例如:競業禁止、合法調動勞工、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等,尤以科技業競業禁止、航空機師最低服務年限,屢屢因爭議而登上新聞版面。因此,如何遵循勞動法令,同時作好企業人力資源,乃成功企業重要課題。

 

勞基法未就勞動契約進行具體且明文規範,因此回到民法第153條規定,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易言之,口說為憑確實獲得我國法律保障,只是口說如何舉證讓法院相信,這是證明的問題,並無礙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所成立之契約。所以,無論在電話中跟求職者達成共識,抑或出具書面聘僱通知(Offer Letter),在我國司法實務都肯認可以成立勞動契約,剩下只是證明問題。

 

我國各級法院多年案例累積,已發展出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準則,從經濟上、人格上、組織上的從屬性來判斷是否成立勞動契約。所謂經濟上從屬性是勞工並不是為自己勞動,而是為雇主而勞動;人格上從屬性是勞工在企業內,服從雇主指揮調度,並接受雇主合法處罰;組織上從屬性是勞工納入雇主體系,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只要有任何一項從屬性成立,原則上就屬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3號判決闡述甚詳。同時,勞動部也公開揭示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協助勞工進行判斷,因此無論是雇主或勞工,都可透過勞動部檢核表自我檢視,企業主更可留意此檢核表的勾選套用,維護勞資各自應有權益。


作者簡介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業學程、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經歷】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億光電子法務長、大同公司法務經理、永豐金控集團(駿瀚)總經理特助、光寶科技集團(閎暉)總經理特助、裕隆集團(台元)總管理處、冠德建設總經理辦公室等上市公司商業特助。

現為勞動部講師、勞發署微型鳳凰創業輔導顧問、勞保局講師、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人、Meet Taipei創新創業評審、新北市新創企業募資媒合會委員等。亦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及內部稽核協會講師。

專長金融資本市場、科技創新、商事法、勞動法、企業規章檢視、勞資調解、經營權訴訟、行政處分訴願、撤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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