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5年6月24日報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112年6月30日施行期滿,為保障民眾權益,衛福部於條例期滿前已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提醒符合防疫補償申領資格者得延長申請期限至114年6月30日止,114年7月1日零時起不再受理。
衛福部指出,自COVID-19疫情於109年爆發起,政府為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措施並遵守隔離或檢疫規定,針對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接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生活無法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之家屬,提供每日新臺幣1,000元的防疫補償,確診者本人不得請領防疫補償。申請期限原為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2年內可申請防疫補償。
限國人與持居留證者 外籍移工亦符合
自109年6月17日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我國居留證」得請領防疫補償,「無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來臺工作的外籍移工持有有效居留證,亦符合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國籍」或「持居留證」之受隔離或檢疫者或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仍須遵守防疫規定,隔離或檢疫期間,均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未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未支領薪資及未領有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才符合防疫補償請領資格。
根據統計,防疫補償申請從109年3月23日開始受理,截至114年5月止,總受理268萬5,481件,已發給199萬4,372人,計110億9,786萬6,000元。審查未通過原因包括:非隔離或檢疫者、違反檢疫或隔離規定、重複請領、資料不齊或逾期未補件等。
衛福部說明,在112年6月30日條例施行期滿前,符合防疫補償申領資格,卻來不及在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2年內申請者,可於114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
舉例來說,某甲111年5月20日隔離結束,應於113年5月19日前提出申請,但未於112年6月30日條例施行期滿前申請,可於114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
自主防疫對象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我國自111年10月13日實施邊境0+7入境管理新制,即入境者免除居家檢疫,改採「7天自主防疫」;111年11月7日起接觸者全面採行「7天自主防疫」,不再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自主防疫」對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故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民眾提出申請,須於線上填寫申請書並檢附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受僱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或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每個人居隔天數不一,要看收到通知單,勞工未支薪的天數,可領防疫補償1天1,000元,雇主仍需負擔勞基法上國定假日、例、休假的薪資。
衛福部提醒,符合防疫補償申請條件者儘速至「防疫補償申辦系統」申請(網址: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逾期系統將關閉,屆時不再受理。如有疑問,可洽當時受隔離或檢疫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