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4月2日報導】針對即將到來的兒童節與清明節連續假期,勞動部表示,4月4日(星期六)兒童節及4月5日(星期日)清明節均屬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休假且工資照給。若適逢原訂之休息日或例假,雇主應另行安排補假,並確保勞工權益不受影響。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年「兒童節」及「清明節」分別在星期六及星期日,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兒童節及清明節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應予補假,可於4月3 (星期五)及4月6日(星期一)各補假一日以形成4天連假。

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4月3日(星期五)及4月6日(星期一):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4月4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4月5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各事業單位營運型態與排班制度不同,例假與休息日未必落在週末,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可能有所差異,雇主應與勞工明確約定各類假別日期及性質,以避免工資計算爭議。

勞動部指出,勞資雙方可協商「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但因涉及個別勞動條件變更,須取得勞工個人同意。且調移後不得減少勞工原有國定假日天數,並須明確約定調整後之休假日期,方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