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勞動部說明,事業單位無論規模大小,雇主均有防治義務,法規依僱用人數有不同的要求。

1.僱用勞工人數未達 10 人的事業單位:應採取適當之預防及處理措施,如接獲勞工申訴,應與勞工共同進行調查或協調處理,並依申訴人意願,提供協助與保護,或提供醫療、法律及心理諮商等相關資源,對於申訴人不得不利對待。

2.僱用勞工人數1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除應盡前述雇主義務之外,還必須依法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包括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專屬電子信箱,或其他經指定的通訊軟體,設置申訴管道後,必須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公開揭示方式不限於實體紙本張貼公告,也可以透過電子資料傳輸,例如內部網路公告相關規範或電子郵件使勞工知悉,重點是必須確保勞工能夠隨時取得並查知申訴相關資訊。

3.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除了要做到前面第1、2 項外,應訂定並公開揭示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針對全體勞工辦理職場霸凌防治一般教育訓練,並應依法籌組申訴處理單位,協助雇主處理職場霸凌事件。

4.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除了要做到前面第1、2及3項外,雇主受理申訴後,應依法組成調查小組。

至於,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為事業單位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集團的母、子公司,認屬獨立的法人,勞工人數應分別計算之。同一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以分區機構負責人是否具經營管理權、擔負職災預防義務,及是否有獨立經營簿冊、人事權、統一編號、工廠登記等,勞動檢查機構將綜合認定是否為「事業單位」,並獨立計算僱用勞工人數;如對事業單位認定有疑義,可洽詢當地勞動檢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