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勞動部說明,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任辦理就業服務法第35條及本辦法第3條規定列舉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費用及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均內含於服務費,不得另行向移工或雇主收取。

勞動部指出,移工接送係屬就業服務法第35條及本辦法第3條規定列舉之就業服務事項,仍應內含於向移工收取之服務費用,不得另外再向移工收取額外費用。

不過,移工如因需返鄉渡假,因非屬上開就業服務業務事項之規範範疇,所衍生或增加之交通費用應自行負擔並應由移工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議合意,合理並覈實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