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移工失聯當日通知協尋 滿三日仍須通報 雇主負管理責任 須留存排班表及聯繫紀錄 FWA 編輯部 1 年 ago share【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3年11月10日臺北報導】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應於3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外國人只要有失聯跡證,雇主即可通知相關機關執行協尋。需留意的是,雇主雖於未滿3日時已至網路平台登錄,移工曠職期間期滿…<詳全文> 想了解更多資訊?加入會員-暢讀所有內容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