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從早期(民國87~98年間)的25%,曾於民國99~106年度調降至17%,自107年起則維持現行20%稅率。然而,個人的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卻高達40%,跟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有著相當大的差距。當企業的創辦人、董事長或大股東們,若將企業盈餘獲利全數依照股權比例進行分配後,這些企業的盈餘進入個人名下,將會被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企業的創辦人、董事長、大股東很可能會因為企業盈餘分配後,遭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的40%稅率,這恐怕不符合這些創辦人、大股東的個人權益,所以許多企業家、創辦人、大股東,會將企業賺取的盈餘留下部分放在公司內,無論日後企業有擴大營運規模的資金需求,抑或合法節稅等誘因,都可以取得平衡。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國稅局也了解部分企業為了避免大股東繳納40%個人綜合所得稅,於是將應該分配給各個股東的企業盈餘,在沒有特定用途、沒有未來發展的需求下,仍將大部分的企業盈餘保留存放在企業內,不發放給股東們,形成變相協助股東節稅。於是,從先前未分配盈餘課徵10%稅率,至民國107年後課徵5%的未分配盈餘稅率,都在縮小創辦人、董事長、大股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與企業未分配盈餘間的稅率差異,以降低租稅誘因,期望使企業將未分配盈餘,實際運用在企業未來發展的需求上,而不是只成為協助大股東節稅的工具,喪失未分配盈餘的真正功能及用途。

政府為了鼓勵企業,合理、妥善運用未分配盈餘,以發揮未分配盈餘的真正功能,特別由經濟部制定產業創新條例,其中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第1項,明文規範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其中,除企業本業外,更擴大至企業經營的附屬業務所需,也可以因為實質投資而享有未分配盈餘的扣除抵減。

所謂的實質投資,以新台幣100萬元為基準,只要達100萬就屬於實質投資。但國稅局有附帶相關條件,例如:投資的資產耐用年限要超過1年以上的資本性資產,才屬於減除項目等。

至於相關投資的範圍,國稅局則進一步說明列舉說明如下: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其中,應留意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不包含購置土地! 使用年限未達1年以上者,也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或設備。

另外,這些興建或購置的建築物是要供企業自行使用者,如果雖有購置建築物支出而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但若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公司把建築物出租給其他公司使用,就不符合法令規定,除了要剔除補稅外,還得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此點需特別留意。

希望企業都能妥善運用未分配盈餘,除了節稅外,也能發揮實質投資功能、促進產業創新,替企業長遠發展,奠定下厚實根基。(202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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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業學程、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經歷】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億光電子法務長、大同公司法務經理、永豐金控集團(駿瀚)總經理特助、光寶科技集團(閎暉)總經理特助、裕隆集團(台元)總管理處、冠德建設總經理辦公室等上市公司商業特助。

現為勞動部講師、勞發署微型鳳凰創業輔導顧問、勞保局講師、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人、Meet Taipei創新創業評審、新北市新創企業募資媒合會委員等。亦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及內部稽核協會講師。

專長金融資本市場、科技創新、商事法、勞動法、企業規章檢視、勞資調解、經營權訴訟、行政處分訴願、撤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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