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甲律師 2026/04/20
一、勞動治理與個資保護之發展趨勢
在全球化及民主法制的浪潮趨勢下,我國勞動治理體系正逐步接軌國際規範。自民國115年起,相關政策不僅聚焦於防制強迫勞動等議題,筆者也分別於今年(115年)2月、3月連續說明防制強迫勞動的重要議題,以及相關因應預防方式,而我國也同步強化對個人資料保護的制度建構與執行力度。此一發展脈絡,反映出我國勞動市場治理已從傳統之勞動條件管理,進一步延伸至對基本人權與資訊安全的整體保障。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與制度架構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完成修正後,其立法目的更加明確,即在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避免對人格權造成侵害,同時促進資料之合理運用。在此法制基礎上,主管機關設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並透過授權機制,由勞動主管機關訂定「人力仲介業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人力仲介資安辦法),使人力仲介業者在處理大量敏感的個人資料時,具備明確且可操作之遵循規範。
三、人力仲介資安辦法之適用範圍與監管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該人力仲介資安辦法採取全面適用原則,不因業者規模大小而有所區別,亦即無論大型或中小型人力仲介機構,均須遵守相關規範。同時,主管機關透過每年度行政檢查計畫,強化對業者之監督管理,以提升人力仲介業者個人資料保護之內部控制能力,並期有效防範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不當外洩等風險。
四、行政檢查重點與要求
在具體檢查內容方面,主管機關通常著重於下列幾項核心事項:(1)首先,業者是否依規定建置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2)其次,是否明確界定所持有個人資料之範圍;(3)再者,是否建立完善之使用紀錄、存取軌跡及證據保存機制;(4)以及,是否建構完整的內部管理程序與資料安全稽核制度。這些要求不僅屬於形式上的制度設置管理,更強調人力仲介業者實際運作上的可追蹤性與可驗證性。
五、個人資料定義與告知義務
進一步來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定義,舉凡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資料,均屬個人資料保護範疇,其涵蓋範圍極廣泛,甚至結合其他資訊後可識別個人之資料,均皆受法律保障。因此,在蒐集、處理與利用過程中,原則上須履行告知被蒐集者的義務,且將由資料控制者負擔舉證責任,以證明其已合法告知並取得適當授權,方能免於法律責任。
六、人力仲介業者之資料特性與監理要求
就人力仲介業者而言,其業務性質必然持有大量個人資料,例如外籍移工之基本身分資料、護照號碼、雇主(含企業與個人)資訊,以及各類向政府機關申辦之文件。基於此,主管機關每年推動「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保護行政檢查計畫」,要求相關業者填報自評表,以檢視其落實個資保護情況,且對於規模較大、曾遭申訴或檢舉、自評結果不佳,或未依規定提交自評資料之業者,則將進一步進行實地查核,以確保落實個人資料保護。
七、人力仲介之個資保護實務作法(一)
在實務運作層面,人力仲介業者應從資訊設備與紙本文件兩大面向建立完善之防護措施。就資訊設備而言,所有儲存個人資料之電腦(包含平板與手機等)應設置多重驗證機制,如登入密碼與系統保護程式;使用完畢應立即登出,避免資料長時間暴露於螢幕上;並應定期進行防毒與資安檢測。此外,對於重要或敏感資料,應採分級管理制度,設置額外存取權限與密碼控管,並定期更換密碼(例如每3個月強制更換密碼),降低未授權之存取風險。
八、人力仲介之個資保護實務作法(二)
至於紙本文件,則應將載有個人資料之契約、表單或相關文件,妥善存放於上鎖檔案櫃內,並限制員工未經授權之複製、影印、翻拍或相類似之行為。當紙本資料需銷毀時,則應透過碎紙機等設備進行不可回復處理,以防止資料外流。同時,在人員管理方面,員工離職時應即時停用其系統帳號與存取權限,並完成資料交接程序,甚至還可以透過保密切結書強化法律約束效果。
九、教育訓練之建立與落實
此外,制度的有效運作,仍須仰賴人員對法規之理解及遵循。因此,建議人力仲介業者,可定期辦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育訓練或宣導活動,抑或指派員工參加外部專業課程,保留完整之訓練紀錄(如簽到表、課程證明等),以促使內部有關從業人員,均知悉法令規範,而能落實及遵守個人資料保護。
十、從法遵走向永續發展
總體而言,個人資料保護已不僅是單一法規遵循議題,更是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我國司法機關高度關注之政策重點。在此背景下,人力仲介業者若能從制度面、技術面及人員面同步強化個資保護機制,不僅有助降低違規風險,更能提升人力服務的整體信賴度,奠定企業發展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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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博士生、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業學程、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經歷】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億光電子法務長、大同公司法務經理、永豐金控集團(駿瀚)總經理特助、光寶科技集團(閎暉)總經理特助、裕隆集團總管理處、冠德建設總經理辦公室等上市公司商業特助。
現為:金管會外聘專家委員、勞保局外聘專家委員、勞動部講師、勞發署微型鳳凰創業輔導顧問、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人、Meet Taipei創新創業評審、新北市新創企業募資媒合會委員、台灣董事學會講師、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講師等。同時,亦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講師。
【專長】金融資本市場、商事法、勞動法、勞資調解、企業規章檢視、法令遵循、行政處分訴願、撤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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