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勞動部說明,依115年4月11日修正發布之「轉換準則」第7條規定,家庭幫傭雇主點數達10點以上,如欲接續家庭看護工作、機構看護工作等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得採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方式,或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接續聘僱證明,不受媒合限制期影響。

若是雇主點數為4點以上未達10點,不論接續聘僱同一工作類別或跨業別之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接續聘僱證明,並須等媒合限制期屆滿後始得承接。

勞動部舉例,外籍家庭幫傭雇主點數僅有4點(家中有1名未滿12歲小孩),該雇主要承接家庭看護工轉幫傭,需透過公立就服系統,該名家庭看護工經勞動部登錄至轉換系統後,應於轉換期間連續14日無同一工作類別(家庭看護)雇主登記接續聘僱,始得受不同工作類別(家庭幫傭)雇主接續聘僱,例如外國人於115年8月1日登錄至轉換系統,於翌日起連續14日內(即至115年8月15日),無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登記承接,始得跨工作類別轉換。(2026/07/13)